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