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对不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提出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