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