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