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