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施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