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取得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