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条已修改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