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