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