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任命个别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免去上述职务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举手方式逐个表决。

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其表决方式由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