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