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九条已修改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