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