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