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