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