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