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改造、轨道交通建设等市政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工程施工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其功能完好,并在工程完工后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