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