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