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外,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三)参加工会的权利;
(四)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五)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六)申办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七)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九)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十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十二)其他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