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流动人口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三)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