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流动人口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

(三)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