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制止的权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