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