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