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