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对使用管理单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