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联系,致使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无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方式停用电梯,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办理定期检验。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