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电梯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三)多次发生故障或者乘客被困事件的电梯;

(四)运行速度超过每秒四米的载人电梯。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