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