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