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过道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