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