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