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