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进行消防公益宣传,并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上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