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