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