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技术规范操作;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临时消防车通道;

(四)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现场的员工居住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