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依法投入使用后,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