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一)、(二)、(三)、(六)项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五条(四)、(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