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