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