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