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年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