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