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