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