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