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蒙山保护范围内,除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办理取水许可不得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禁止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